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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早贪杯骑车出事故 男子被拘三个月十五日
2022-03-01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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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3-01

赵某某大清早饮酒,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其他车辆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害人害己。近日,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永宁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,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。

2020年11月2日9时许,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,饮酒后驾驶宁A号红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沿永宁县1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路路口处,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宁A号宝骏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碰撞,发生造成赵某某受伤、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民警在调查此交通事故中发现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,当场对其进行血液样本提取。经鉴定,赵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.8mg/100ml,系醉酒驾驶机动车。经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

    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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